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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 of user:yang2008mai

      yang2008mai

      历史

      悬赏:10分

      回答:7

      有关产假

      请问大家知道产假是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的啊?需要写申请书吗?产假有几天啊?哺乳假又是如何申请呢?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avatar of caohai0851

        caohai0851

        历史

         

        各地会有一些差异,大致情况是生育顺产的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这是奖励,各地不一样),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5天;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30日;

        你可以自己确定从什么时候开始休,规定是可以产前休15天;

        至于申请书要看你的单位怎么要求,我的单位规定要提前2周写书面申请;

        哺乳假是在宝宝满1岁之前,所有工作时间内每次半小时,每天两次(路上时间算做出勤),必须给的假;

        希望我的人事专业知识能帮到你!

        2008-07-29 16:57:02

        提问者对回答的评价(星): ★ ★

        提问者对回答的评语:谢谢

          avatar of rainbow5288

          rainbow5288

          历史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产假国家政策有详细规定: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您在私营单位上班,看来他们仅仅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待遇(不少于90天),给您支付工资的。如何解决?一.您要看一看您们地区有没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二.超90天部分如果可取,可以考虑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提出申请,不知您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孕妇之夫按国家条例有多少产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产假可以提前休吗?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其实国家并没有说不允许提前休产假,这也不人道。

          毕竟人有个体差异,有些人可能会需要早点休息。

          所以,你可以找医生开个需要休假的证明,相信你们单位不应该为难你的!!


          怎样请产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续休产假>>范文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
          答:应按本规定休产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续休产假请假条(位居中)

          XX(单位或处室)领导:

          因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我拟于XX月XX日起申请续休产假,为期 天.

          请予准假.

          2008-07-29 15:42:31

            avatar of myshsh

            myshsh

            历史

            这个是具体单位具体办法吧。

            2008-07-29 15:58:01

              avatar of firefox-00821

              firefox-00821

              历史

              每个单位应该不一样的吧,
              像我们单位顺产4个月,破腹产多加15天,哺乳假生之后1年内每天1小时

              2008-07-29 16:11:45

                avatar of 浩仔

                浩仔

                历史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2008-07-29 16:30:27

                  avatar of 浩仔

                  浩仔

                  历史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2008-07-29 16:30:27

                    avatar of 浩仔

                    浩仔

                    历史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一点: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的


                    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相关条款

                    5.4.1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5.4.2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2008-07-29 16: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