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儿宝贝
问答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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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觉得您可以投一个以教育为主险,住院医疗保险为附加险的险种.
1.国寿子女教育保险(A):
投保范围: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高残,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残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残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缴,缴费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缴费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关于赔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其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给付实际支出药品费用的75%,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给付实际支出住院费用的85%,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给付实际支出治疗费用的80%,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给付实际支出检查费用的75%,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给付实际支出材料费用的75%,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报销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保险费:
如保险金额为10000元,则年交保险费:
0岁--5岁:270元
6岁--15岁: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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